广东省农产品流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广东省农产品流通协会
英文:Guangdong Agricultural Products Circulation Association
缩写:GAP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广东省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及相关配套服务等企业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下以科学发展为统揽,建立以为人民健康生活服务为方向的高效有序、安全畅通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协会坚持诚信道德为本、服务至上准则,遵循“公开、民主”和“规范化、法制化、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办会基本方针,紧紧围绕农业现代化建设,农民增收,保障供给,农产品健康安全流通体系建设等大局展开工作,加强行业信息交流,充分行使“协调、服务、维权、自律”的协会职能,提高农产品流通行业的组织带动能力;致力于解决农产品“销售”、“不安全”等问题,协助确保主要农产品市场供应量足、质优、价平、安全,积极引导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农产品安全体系,同时在推动农业生产、促进民生改善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主要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广东省先烈东路135号广东省农业厅2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大力宣传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工作的方针政策,为广东省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产业的发展,实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等精神,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二)开展行业、地区市场的经济调查研究,为政府出台相关行业政策和法律法规提供依据、意见和建议;
(三)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建立数据库,收集分
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企业提供查询服务;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参与资质审查认定的相关工作
(五)依法按政府及行业要求,协助消委、工商、卫生、食药监、质监等部门加强市场监测与监督,建立健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机制,加强对会员企业的教育、引导、监督和考评;
(六)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建立健全新入广东市场农产品的监测机制;
(七)督促会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改善经营管理,履行对会员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督,产品抽检资料和广告宣传内容初审的职责;为扶持企业的发展,加强与投融资机构的合作,建立服务会员企业的投融资平台,为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提高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提供金融链接服务,加快行业发展步伐;
(八)组织农产品生产加工及流通机构、行业专家,广泛开展全民种养文化、饮食健康教育,创办安全健康饮食刊物,普及健康饮食知识,提高农企安全生产的意识;
(九)组织全省行业专业人员,广泛开展学术交流,大力推广应用国内外科学种养的新理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努力把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行业做大做强,促进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十)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人才技术、职业岗位培训;
(十一)接受会员企业委托组织科技类成果评价、鉴定,加强科研成果的转化、推广和应用;举办农产品产业会展,把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行业会展打造成全国一流的会展品牌;
(十二)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三)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管理人员、专家、教授、学者。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一)单位会员: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金融机构,食品安全机构,农业高科技研究机构,食品安全保险机构等以单位名义加入协会者;
(二)个人会员:企业投资者、经营或生产管理者,与农产品生产加工及流通相关的专家、教授、学者、科研人员,以个人名义加入协会者;
(三)特邀会员:广东省区域以外,其它兄弟省市,港、澳、台地区、东南亚等各国影响力大、诚信度高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行业的企业家,以个人名义加入协会者。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照齐全;
(五)无诚信缺失等不良记录。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如实按要求填写入会申请表格,办理入会备案手续;
(三)经理事会讨论、审查通过同意;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及统一标识和规格的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会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会员从事的经济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
(二)在事业发展上取得卓越成就和对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会将对他们的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和宣传;
(三)组织会员参加经济考察活动和论坛交流活动,开展有益于会员间相互了解、增进友谊、互助互利的活动;
(四)向会员提供行业内资源情况、开发计划及优惠政策等相关的信息资料,使会员在产品销售和投资开发决策方面得到有益的帮助;
(五)为会员争取有关方面的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组织专家、学者为会员的产业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会员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项目。
第十四条 退会与除名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以及牌匾。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向所有会员公告退会。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退会与除名程序
凡自动退会或予以除名会员,一律交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认定事实,并提交理事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超过100名时宜采用代表大会形式。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六)讨论决定协会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单位会员的理事实行代表制,由会员单位的现任领导同志担任,职务变动后由新任负责人自然替代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在不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情况下,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并报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和数量;
(五)向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办理日常事务的工作机构,由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之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以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采用轮值制,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副会长 、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两届以上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议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协调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本会有关的法律事务,处理本会与外界发生的各种法律纠纷,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拟设立以下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一)农产品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
(二)农产品连锁超市专业委员会
(三)农产品流通企业专业委员会
(四)农产品流通推广促进专业委员会
(五)农产品流通产业研究院
(六)农产品流通投融资专业委员会
(七)优质农产品科技推广专业委员会
(八)餐饮业优质农产品推广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立以下部、室作为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宣教与期刊网站部;
(三)分支机构管理部;
(四)会员服务部;
(五)农产品流通展示推广中心;
(六)项目外联部;
(七)农产品安全管理中心(质检认证中心);
(八)学术交流与培训部;
(九)展会服务中心。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申报成立程序:
(一)根据形势与发展的需要由协会提出设想,或由相关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企业、超市、农批市场或流通企业、研究机构发起倡议,筹备方案,向协会申报。
(二)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同意;
(三)由协会办公室发函及推荐表格至单位推荐人选;
(四)由协会及有关方面负责研究确定委员候选人名单、制定筹备选举方案、管理办法;召开筹备成立大会、正式选举产生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会费标准
本会按照国家的有关向会员收取会费. 拟收取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员会费
会长单位:10万/年;
常务副会长单位:8万/年;
副会长单位:5万/年;
常务理事单位:2万元/年;
理事单位:1万元/年;
单位会员:5千元/年;
个人会员:2千元/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4年1月16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农产品流通协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